成都會計出納培訓班
發布時間:2022-03-17 12:05:44成都會計出納培訓班,會計網課還是要有的。接下來一起看看會計知識。
盤點5種被視為股利分配的行為需繳納個稅
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這些行為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東分派股利,是企業利潤分配的一部分。接受股利分配后,股東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也往往存在各類變相的股利分配行為。然而,不少納稅人因不清楚相關規定而漏繳了個人所得稅。
情況1:投資者向公司借款用于個人消費性和財產性支出
近日,江寧地稅局發現某公司“其他應收款”科目期初數和期末數無變化,這讓稅務人員頗為不解。向該公司財務人員了解后,稅務人員得知,原來投資人于2011年12月向公司借款用于購買住房,至2013年8月仍未歸還。然而,該公司并未按規定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該公司借款給投資人個人用于購買住房,并不是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其實質為公司對個人進行了利潤的分配,應依法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情況2:公款用于個人消費支出
高淳區一家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某股東個人消費支出美容費、購物費等30萬元,稅務人員了解情況后指出該企業應補扣個人所得稅60000元,并需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及相應罰款。?
稅務人員對此解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情況3:應付股利掛賬未支付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去年向個人借款用于房產開發,根據借款協議當年應支付借款利息11萬元,由于公司資金周轉較困難僅支付了7萬元利息,并代扣代繳了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去年12月,公司財務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將未支付的借款利息4萬元作為其他應付款掛賬于個人名下(該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但是直到近日稅務人員檢查時所有權人尚未提取,企業也未履行代扣代繳個稅義務。
對此,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該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股利掛在“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等往來會計賬戶,雖然沒有支付,仍然視同個人取得了股息、紅利,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情況4: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
今年7月,某醫療器械股份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決定以300萬元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張先生作為公司的個人股東不禁疑惑,此次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他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稅務人員告知張先生,他需要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的規定,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情況5: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的規定,“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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