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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3-17 09:20:04會計證書速成培訓班,正保的會計網課很多考生推薦。接下來一起看看會計知識。
企業所得稅的權責發生制名詞解釋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務解釋:
1、權責發生制原則: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就收入的確認來說,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都應當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收到,也不應當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就費用扣除而言,凡是屬于當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作為當期的費用;不屬于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支付,也不能作為當期的費用。
2、收付實現制原則:是根據貨幣收付與否作為收入和費用確認和記錄的依據。
例如,某企業2009年9月~12月企業利息費用已經發生4萬元,但尚未支付,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則允許當年扣除;而按收付實現制原則處理則不能當年扣除,只能在實際支付時一次性扣除。
再如:本期銷售產品一批,價值5000元,貨款已收存銀行,這項經濟業務不管采用應計基礎或現金收付基礎,5000元貨款均應作為本期收入,因為一方面它是本期獲得的收入,應當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現款也已收到,亦應列作本期收入,這時就表現為兩者的一致性。但在另外的情況下兩者則是不一致的,如本期收到上月銷售產品的貨款存入銀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現金收付基礎,這筆貨款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因為現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應計基礎,則此項收入不能作為本期收入,因為它不是本期獲得的。
3、特別規定
不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而是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處理,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如下幾項可以在支付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可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租賃費雖然強調“支付的租賃費”,但還是“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應該說,除上述成本費用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扣除外,其他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扣除。
4、其他補充規定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關于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3號)規定,
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時,作為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為便于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的核算,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中屬于上年度的賠款,準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次年匯算清繳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的,按該賠款賬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5、實務案例答疑
(1)問:我公司為完成上級的利潤指標,將部分應付利息轉出,打算在次年列支,請問是否允許?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權責發生制是指凡是屬于本期的收入或費用,不管是否發生了款項的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或費用處理。
(2)問:我公司于2009年12月銷售生產的機床,直到2010年1月才取得購進材料發票。請問,這筆業務的購進材料的成本可以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據此,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2009年已實現銷售、2010年1月才取得購進材料發票的銷售行為,其貨物銷售成本可以在稅前扣除。
6、實務操作案例
A房地產公司正忙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在結算完工計稅成本時,對一筆金額為8000萬元的建造施工合同處理與稅務機關產生了異議。該合同有部分工程款(約1000萬元)未取得發票。A公司財務人員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可以預提扣除。稅務人員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前未按規定取得正式建安發票而預提的開發成本,全部調整增加所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那么,A房地產企業究竟該如何處理?
(1)房地產公司年度結賬時,結轉完工成本時,應該預提全部未取得的發票成本,該合同應預提1000萬元建筑安裝成本。會計處理為:借:開發成本--建筑安裝成本1000萬元;貸:應付賬款--預提成本1000萬元,至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納稅調整則另行處理。
(2)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9款規定,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6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因此,A公司結算計稅成本時,可以列支未取得發票上的金額,但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即8000x10%=800(萬元),超過部分的200萬元應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假設A公司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該規定,A公司預提1000萬元,如果能夠在匯算清繳期間提供發票,則可以扣除,否則不得扣除。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并不僅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并非專指建筑出包工程。而國稅發[2009]31號僅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結算完工計稅成本適用,并非針對所有未取得發票的行為,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告費未取得發票,預提時則應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處理。
(4)適用國稅發[2009]31號與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并無矛盾,A公司預提的800萬元適用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可以扣除,需作納稅調整的200萬元工程款如果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也可以扣除。這樣A公司該筆建筑施工合同8000萬元的工程款可全部計入計稅成本扣除。
(5)如果匯算清繳期未取得發票,而在匯算清繳期之后取得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未提及此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但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因此,A公司200萬元的發票,如果在匯算清繳結束后取得發票,仍可以扣除,但扣除年度為取得發票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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