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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21 12:08:01中級會計培訓會計學堂,正保會計網校的老師都是優秀的名師。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權的實現
1.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總結】給期限(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2個月以上)-折價變賣優先受償
3.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4.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總結】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多選題
()陳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8月。王某欠陳某10萬元貨款,應于7月償付。至8月,王某尚未清償貨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請求陳某支付1萬元租金。根據《合同法》與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陳某的權利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A.陳某可以留置該房屋作為擔保
B.陳某可以出售該房屋并優先受償
C.陳某可以以應付租金抵銷1萬元貨款
D.陳某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交還房屋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同抵銷與留置權。不動產不能留置,A選項表述錯誤;陳某作為承租人,對房屋沒有優先受償權,B選項表述錯誤。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存在于同一雙務合同中,題目中是2個合同,D選項表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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