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造價工程師培訓
發布時間:2022-04-11 20:30:07宿遷造價工程師培訓,選擇造價工程師培訓機構一定要擦亮眼。
造價師造價管理考點練習: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規定
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規定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
1.承保以土木建筑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筑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第三者責任的保險。保險項目包括:物質損失部分、第三者責任及附加險。
(1)物質損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性工程及物料,是主要保險項目。該部分保險金額為承包工程合同的總金額,也即建成的實際價格。
2)業主提供的物料及項目(標的的重置價值)
3)安裝工程項目(重置價值)。超過20%的,按安切險計費;超過50%另投保安工險。
4)施工用機器、裝置及設備(重置價值)。
5)場地清理費。保險金額對大工程一般不超過其工程總價值的5%;對小工程一般不超過工程總價值的10%。
6)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
7)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2)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含訴訟費用等)
(3)附加險。
2.物質損失除外責任:
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②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被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⑤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⑥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⑦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⑧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⑨除已將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財產列入保險范圍,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⑩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3.第三者責任除外責任:
①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②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③下列原因引起的賠償責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傭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傭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C.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d.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4.總除外責任:
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②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③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④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⑤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⑥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損失。
⑦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5.保險期限: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畢經驗收合格時終止。
保險責任開始:①工程破土動工之日;②保險工程材料、設備運抵至工地時。先發生者為準。保險責任終止:①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時;②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以先發生者為準。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保險人可有三種賠償方式,即:以現金支付賠款、修復或重置、賠付修理費用。
習題:某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含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工程項目,在保險期限內出現下列情況,其中應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的是( )
A.兩個施工班組的工人打架致傷
B.施工單位拆除臨邊防護未及時恢復導致工人摔傷
C.工人上班時間突發疾病死亡
D.業主提供的物料因突降冰雹受損
答案:D
(二)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以設備的購貨合同價和安裝合同價加各種費用或以安裝工程的最后建成價格為保額的,以重置基礎進行賠償。
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相比,安裝工程一切險具有下列特點:
(1)建筑險標的開工后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工險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于工地,即承擔全部貨價風險,且試車、考核和保證階段風險最大。試車期的安工險保險費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1/3左右。
(2)建筑險承擔風險主要為自然災害,而安工險承擔風險主要為人為事故損失。
(3)安工險風險較大,費率高于建筑險。
安工險與建筑險的不同部分主要體現在:
1.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安裝工程責任方主要有:業主(應對自然災害及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負責);承包商(應對不屬于賣方責任的安裝、試車中的疏忽、過失負責);賣方(應對機器設備本身問題及技術指標導致安裝試車過程中的損失負責)。
注意:因制造商的過失引起的直接損失,即本身部分,不包括在安裝工程險責任范圍內
2.保險項目與保險金額
(1)安裝項目。安工險承保的主要保險項目,包括被安裝的機器設備、裝置、物料、基礎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種臨時設施如水、電、照明、通信等設施。
(2)土木建筑工程項目。超過20%按建筑工程保險費率計費。超過50%單獨投保建筑險。
(3)安裝施工用機器設備(重置價格)。
(4)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5)清理費用。大工程一般不超過工程總價值的5%;小工程一般不超過工程總價值的10%。
3.除外責任,基本同建筑險,以下兩條不同
(1)安工險只對設計錯誤等原因引起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及其有關費用不予賠償,而對由于設計錯誤等原因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仍予以負責。建筑險不承保設計錯誤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及費用,同時也不負責因此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和費用。
(2)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等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安裝工程一切險不予負責,只對由于電氣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予以賠償。而建筑工程一切險對于此種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都不予賠償。
4.保險期限
(1)安裝期。保險責任開始、終止,基本同建筑險。
(2)試車考核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否則加費。
(3)保證期,同質量保修期
注意:舊機器設備一律不負責試車,也不承保保證期責任。
5.保險費率
基本同建筑險,只是對試車期設定單獨費率,是一次性費率
習題: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時,安裝施工用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應按( )計算。
A.實際價值
B.損失價值
C.重置價值
D.賬面價值
答案:C
(三)工傷保險
《建筑法》第48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無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無論長期工、季節工、臨時工,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的職工,均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除外責任情形:3種,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建筑企業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亡事故的保險。
2.保險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意外傷害險。
3.保險期限:施工工程項目被批準正式開工,并且投保人已繳付保險費的次日(或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時止。
施工單位和保險公司雙方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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