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p(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lan,簡稱IEP)不是一種專業,而是一種項目,也叫做“個別化教育計劃”、“個別化教育方案”,是指為接受特殊教育的每一位殘疾學生而制定的適應其個人發展需要的教育方案。是一份由學校與家長共同制定的針對學生個別需要的書面教育協定,它應記載學生的評定結果,該年度需提供的教育安置,相關服務及教學目標等。必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方能實施。制定時亦聽取學生本人的意見。個別化教育計劃是落實個別化教育的載體,提升特殊教育質量的重要保障。
材料補充:
1975年美國國會頒布的《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中規定的一項內容。該法令要求地方教育部門在對殘疾學生實施特殊教育之前必須組織一個包括教育行政人員、任課教師、父母及學生本人(必要時)在內的小組,共同商定教育或訓練的內容及措施,制定一份書面的教育方案。基本內容包括:
(1)該生達到的教育水平的說明。
(2)該生應達到的短期目標和年終目標。
(3)給該生提供特殊教育和服務的項目及該生能夠參加普通教育程度的說明。
(4)實施上述教育服務的預定日期和實施期限。
(5)以一年為周期的評估目標、評估辦法及評估日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