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簽訂時間是1895年,當時李鴻章代表清政府前往日本馬關,與日本明治政府簽訂了不平等條約,因簽訂地點是馬關,所以稱為《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簽訂背景
《馬關條約》為中國清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亦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包括《講和條約》十一款,《另約》三款,《議訂專條》三款,以及《停戰展期專條》兩款。《馬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中日甲午戰爭(第一次中日戰爭)的結束。中方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
《馬關條約》主要內容
1、割地: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后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未能得逞,清政府支付3000萬贖遼費)、臺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
2、賠款: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
3、通商: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4、設廠: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辦廠。
《馬關條約》影響
1、《馬關條約》是繼《南京條約》以來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各帝國主義國家援引片面最惠國待遇,獲得了《馬關條約》中除割地賠款以外中國給予日本的所有特權。它給近代中國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大大加速了中國半殖民地化進程,加深民族危機。
2、臺灣等大片領土的割讓,進一步破壞了中國主權的完整,刺激了列強瓜分中國的野心,民族危機進一步加深。而且還造成了臺灣和大陸難以彌補的隔閡,遺患至今。
3、巨額賠款,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同時,加速了日本軍國主義的發展。清朝因此大借外債,致使列強控制了中國的經濟命脈。通商口岸的開放,使帝國主義侵略勢力深入到中國內地。
4、允許在華投資辦廠,其他列強引用“利益均沾”的條款,爭先恐后地在中國開設工廠,嚴重阻礙了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同時也反映出列強對華經濟侵略由商品輸出到資本輸出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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