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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3-30 08:24:13經濟師網上培訓網站,經濟師報個輔導班學習更好一些。
經濟師《中級房地產》章節講義預習: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
【本節考點】
【考點】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范圍和原則
【考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收回、流轉和抵押
【考點】農村宅基地及其管理
【考點】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新試點
【本節內容精講】
【考點】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范圍和原則★
(一)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范圍
①興辦鄉鎮企業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如鄉鎮辦企業使用屬于本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村辦企業使用屬于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個人辦企業使用所在農民集體組織的土地。
②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③鄉 (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農村道路、水利設施、學校,、通信、醫療衛生、敬老院、幼兒園、村委辦公室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原則
(1)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2)按規劃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
(3)按計劃用地,不得突破計劃控制指標。
(4)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5)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本知識點結束
【考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收回、流轉和抵押★
(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收回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過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對土地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及地上建筑物需要搬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予負責搬遷。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是指鄉鎮企業、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的所有者因某種原因被撤銷,或遷移到其他地方,不再需要使用或無法使用該土地的,可以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但不包括企業的破產和兼并等情形。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和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未經國家征收,廠房所占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因廠房的轉讓而改變。
▲本知識點結束
【考點】農村宅基地及其管理★★★
(一)農村宅基地的概念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建設住宅所使用的集體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由本集體農村村民無償使用用于建造住房及其他附屬設施的相關土地。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宅基地的經營管理者,可以代表農村集體行使宅基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的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超過標準的,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審批程序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于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②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③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④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后,農村卻無住房的:包括批準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干部、復原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但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真題:單選】關于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不超過一定面積的,可不辦理審批手續
B.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應按規劃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
C.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應按計劃用地,突破計劃控制指標時應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D.占用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的,不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答案】B
【解析】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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