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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21 08:42:20中級會計培訓海口,網校可以隨時隨地學習,師資也比較優秀。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定金
定金
1.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VS訂金】訂金無擔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時,接受預付款的一方必須如數返還款項。定金具有擔保作用,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實際履行原則: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性質: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擔保以定金交付為成立要件。
4.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5.數額
(1)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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