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中級職稱考試培訓
發布時間:2022-02-16 15:44:21益陽中級職稱考試培訓,報培訓班雖然需要花費幾百到上千不等,但是物有所值。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證券法律責任的主體
《證券法》規定的可能承擔證券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有:
(1)未經允許從事證券業務的主體。
(2)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4)收購人或其控股股東。
(5)保薦人。
(6)其他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
(7)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
(9)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其工作人員。
(10)證券服務機構(包括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工作人員。
(11)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其工作人員。
(12)單位責任主體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3)國家工作人員。
(二)證券法律責任的類型
證券法律責任的類型,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經濟法責任。由于證券法規范主要由強制性規范構成,因此,證券法律責任主要以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等法律責任為主,但是,不同類型的證券法律責任中同一性質的責任承擔形式,以民事責任優先。為此,證券法明確規定:違反證券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依照證券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這一規定體現了證券法優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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