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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16 14:18:25中級會計師課程學習,中級職稱網校,正保會計網校不錯。
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復習:締約過失責任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根據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協商不成,也無需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即根據沒有與對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以與對方談判為借口,損害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談判。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經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但不告訴對方,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終止談判的行為。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和間接利益的損害。
【例多項選擇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實施的下列行為,屬于締約過失的有( )。
A.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B.明知對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與其進行合同磋商
C.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
D.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虛假信息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根據規定,《合同法》對締約過失規定了三種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虛假信息;(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該題針對合同成立和締約過失責任及其損失賠償的有關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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