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中級會計培訓
發布時間:2022-02-15 11:43:08遂寧中級會計培訓,正保有不同的班型可以選擇,通過率一直很高。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索賠
(1)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1)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備注: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之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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