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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13 16:21:17包頭中級會計輔導班,備考中級上網校輕松方便。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特點
1.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不喪失起訴權;喪失勝訴權。
(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不喪失起訴權)。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消滅實體權利)。
(3)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①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法院被動審查)。
②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2.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2.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3.長期訴訟時效
(1)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2)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6年。
(3)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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