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中級會計考試培訓
發布時間:2022-02-24 10:11:17蘇州中級會計考試培訓,用正保的網課配合輔導書一起用,很方便。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二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
(二)合同的變更是在合同的主體不改變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性質并不改變。
(三)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四)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二)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情形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2.程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注意】未經通知,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還是有效的
3.債務人的權利:
(1)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2)抵銷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三)合同義務轉移
1.定義: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2.效力: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四)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五)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單項選擇題
某集團公司決定把所屬的A公司的兩個業務部門分立,再設B公司和C公司,并在決定中明確A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B公司承擔。A公司原欠D公司貨款5萬元,對此,下列作法正確的是( )。
A.由B公司承擔債務
B.由ABC三個公司分別承擔債務
C.由A公司承擔債務
D.由ABC三個公司連帶承擔債務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當事人分立后的債務承擔。根據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本題中,債權人和債務人A公司并沒有就債務承擔達成約定,因此,債務人A公司對債權人的債務依法應由分立后的法人ABC三公司連帶承擔,內部決定對第三人沒有效力。
【該題針對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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