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造價工程師培訓
發布時間:2022-04-12 08:16:07哈爾濱造價工程師培訓,上班族首選環球造價網課。
造價師《工程計價》講義:第七章第三節
第七章第三節 保修費用的處理
一、保修的期限
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算起。
二、建設項目保修的經濟責任及費用處理
(1)由承包人未按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設計文件要求和施工合同約定組織施工而造成的質量缺陷所產生的工程質量保修,應當由承包人負責修理并承擔經濟責任;由承包人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不符合質量要求,或承包人應進行而沒有進行試驗或檢驗,進入現場使用造成質量問題的,應由承包人負責修理并承擔經濟責任。
(2)由設計人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設計人承擔經濟責任。當由承包人進行修理時,費用數額應按合同約定,通過發包人向設計人索賠,不足部分由發包人補償。
(3)由于發包人供應的材料、構配件或設備不合格造成的質量缺陷,或發包人竣工驗收后未經許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發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擔經濟責任;由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或不能肢解而肢解發包的工程,致使施工接口不好造成質量缺陷的,或發包人或使用人竣工驗收后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應由發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4)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規定的保修范圍。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凡是由于用戶使用不當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損壞,不屬于保修范圍;凡屬工業產品項目發生問題,也不屬保修范圍。以上兩種情況應由發包人自行組織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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