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監理工程師培訓班
發布時間:2021-12-24 14:07:37錦州監理工程師培訓班,考監理工程師基本上都是聽視頻教程。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歸納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
2.抵押物(學員應注意區別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轉移占有的,因此能夠成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
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等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時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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