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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的保險費怎么做賬
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9月1日生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因此,對于建筑公司的工傷保險,則是這樣處理:
1、計提保險費時,
借:管理費用----保險費(公司承擔的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某某員工(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某某保險公司
2、繳納保險費時,
借:其他應付款----某某保險公司
貸:銀行存款
建筑勞務費屬于什么應稅服務
2017全面營改增方案落地,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稅率
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自此,現行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改征增值稅。其中,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稅率,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適用6%稅率。
財政部稅政司負責人介紹,這些新增試點行業,涉及納稅人近1000萬戶,是前期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總戶數的近1.7倍;年營業稅規模約1.9萬億,占原營業稅總收入的比例約80%。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實現了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的全覆蓋,基本消除了重復征稅,打通了增值稅抵扣鏈條,促進了社會分工協作,有力支持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轉型升級。
營改增中建筑業稅務核算應注意的事項
建筑公司的保險費怎么做賬?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計提保險費時,借記管理費用----保險費,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某某員工,貸記其他應付款----某某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某某保險公司,貸記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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