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級視頻教程
發布時間:2022-03-03 13:50:18會計中級視頻教程,中級會計職稱備考一般都會選擇培訓班。
《經濟法》關鍵考點預習: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
(一)票據法上的關系
1.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
【鏈接1】票據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鏈接2】票據行為:出票、承兌、背書、保證
【鏈接3】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鏈接4】票據義務:付款義務、償還義務
2.非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
如:正當權利人對于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
(二)票據基礎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是票據關系產生的原因。
【舉例】老侯向老趙購買一批貨物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并簽發一張票據給老趙用來支付貨款。
老侯與老趙簽訂的買賣合同即為票據基礎關系,是老侯向老趙簽發票據產生票據關系的前提。
1.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如果當事人簽發、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該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該票據關系的債務人就必須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而不得以該票據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進行抗辯。
【舉例】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甲向乙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乙在提示承兌后將其背書轉讓給了丙,后因貨物質量問題甲乙雙方解除了買賣合同,丙持此票據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時,承兌銀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不能以甲乙之間買賣合同已解除為由對抗持票人。
2.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響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仍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舉例】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甲向乙簽發了一張支票,乙在提示付款時被付款人告知其支票上甲公司的簽章不符合規定,該票據無效。此時甲乙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依然有效,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貨物對價或重新簽發票據。
【核心思想】合同無效,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無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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