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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24 09:50:53三門峽中級會計師網校,報網校學習時間可以自由安排。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強化學習: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強化學習二十二、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1.調制主體:
(1)調控主體: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并因而在現行制度上不可訴,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通常只能由相關的直接責任主體先行承擔,而調控主體則承擔政治性責任(如引咎辭職等-非強制性),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價。
(2)規制主體:由于規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
2.受控或受制主體:
對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主體的責任追究,與其他法律領域里的主體的責任追究類似,并不存在特別的問題。
單項選擇題
下列選項中,不屬于懲罰性責任的是( )。
A.賠償損失
B.信用減等
C.資格減免
D.罰款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懲罰性責任。賠償損失是賠償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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