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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21 17:15:33泰安中級會計職稱網校,正保會計網校是不錯的選擇,很多老考生推薦。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提問:
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何理解?
回復: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關系到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都是一樣的。保證期間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3年:
(1)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2)連帶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這里并不需要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與一般保證不同。
保證期間與保證訴訟時效的聯系:
(1)只有保證期間未經過,才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適用的機會(必要);否則,保證債務(責任)不存在,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不存在了。
(2)保證期間未經過,不意味著保證責任最終能實現。實現與否,還要看以后歲月里其訴訟時效期間是否經過: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勝訴權喪失,不受法律保護;訴訟時效期間未經過,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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