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串講
發布時間:2022-02-21 11:02:22中級會計師串講,很多人都在正保會計網校學習,通過率很高。
中級職稱《經濟法》強化學習:價格法律制度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
知識點八、價格法律制度
一、價格調控制度
1.價格監測制度
(1)價格監測,是指價格監測機構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跟蹤、采集、分析和公布的活動。
(2)價格監測制度,包括價格監測報表制度、市場價格動態監測制度、專題價格監測制度、價格監測公布制度、價格監測分析預測制度、價格監測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2.重要商品儲備制度
(1)所謂重要商品,是指對經濟和社會穩定作用重大的商品,如糧食、食油、生豬、食糖、食鹽等主副食品,化肥、農膜、農藥、成品油農資、成品油和棉花等生產和生活資料,是基本的重要商品。
(2)為保障重要商品的儲備,需要建立貸款資金和費用的補貼制度、儲備商品委托管理制度、儲備商品和自營商品動態更新制度等。
3.重要農產品保護價制度
4.價格特別干預制度
(1)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2)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二、價格規制制度
(一)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制度
1.概念
(1)市場調節價: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2)政府指導價:指依照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3)政府定價:指依照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2.政府定價的范圍
(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3.政府定價權限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1)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2)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二)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制制度
1.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1)固定價格、限定轉售價格;
(2)掠奪性定價;
(3)哄抬價格;
(4)價格欺詐;
(5)價格歧視;
(6)壟斷高價、壟斷低價;
(7)其他價格違法行為,包括: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等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三、價格管理與監督體制
1.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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