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中級職稱考試培訓
發布時間:2022-02-16 17:52:30丹東中級職稱考試培訓,中級職稱網絡培訓正保不錯。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判決與裁定
提問:
什么叫“判決”?什么叫“裁定”?他們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回復: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結之時,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比如:甲向A法院起訴,A法院一看,說“你這個案子應當向B法院起訴”,于是就裁定“不予受理”。這是對“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是“裁定”。
又如:甲把乙打傷,乙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甲賠償乙各項費用元。這就是對“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而且一個案件只能在最后有這樣一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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