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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16 17:09:41阜新中級會計師輔導班,中級職稱網上培訓機構推薦正保。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約定
提問:
請老師幫忙總結歸納,哪些情況哪些事情,要先考慮: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回復: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4、最高額抵押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5、留置權債務履行期間: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6、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償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9、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間屆滿,租賃雙方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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