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縣會計培訓
發布時間:2021-12-21 10:20:35成都郫縣會計培訓,會計線上輔導班推薦中華。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會計知識吧。
統借統還利息需要開發票嗎
營改增后,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收取利息方需不需要開具發票,支出利息方能否憑借利息分割單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實務中一直存有爭議.小編認為,統借統還業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應當取得發票,統借統還業務中成員企業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將有很大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過對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款規定,統借統還業務免征增值稅.統借統還業務符合免稅條件應當做好免稅備案,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監管,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的企業所得水稅前扣除項目不得在稅前扣除.統借統還業務中成員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的,在企業所得水稅前扣除將有很大豐縣。
因此,提醒相關企業,統借統還業務其死也應按規定流程辦理免稅備案,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具體開票過程中,統借統還業務企業應在國稅局作免稅備案.備案成功后,在開票系統維護統借統還業務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錄與編碼.根據統借統還實際業務情況,向支付利息的成員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企業統借統還利息怎么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第一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集團公司收取的統借統還利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不需要開具發票,但是對于下屬單位的稅前扣除問題,總局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只是針對房地產行業有相關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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