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江造價管理課件
發布時間:2022-04-14 20:42:54達江造價管理課件,很多老考生都推薦建工達江老師。
造價工程師考試造價管理:工程項目承發包模式
工程項目承發包模式
(一)傳統承發包模式
1. 總分包模式
將工程項目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如設計或施工)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一家符合要求的承包單位,由該承包單位再將若干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工程任務發包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并統一協調和監督各分包單位的工作。
總分包模式中還有一種特殊的項目組織管理模式――項目總承包管理模式。
采用總分包模式的特點:
(1)有利于項目的組織管理。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
(3)有利于控制工程質量。
(4)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一般均能做到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的相互搭接。
(5)對業主而言,選擇總承包商的范圍小,一般合同金額較高。
(6)對總承包商而言,責任重、風險大,需要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當然,獲得高額利潤的潛力也比較大。
2. 平行承包模式
業主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以及設備和材料采購的任務分別發包給多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廠商,并分別與各承包商簽訂合同。這時,各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是平行的。
采用平行承包模式的特點:
(1)有利于業主擇優選擇承包商。
(2)有利于控制工程質量。
(3)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設計與施工階段有可能形成搭接關系,從而縮短整個項目的建設工期。
(4)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量大。
(5)工程造價控制難度大。
(6)相對于總承包模式而言,平行承包模式不利于發揮那些技術水平高、綜合管理能力強的承包商的綜合優勢。
3. 聯合體承包模式
采用聯合體承包模式的特點:
(1)對業主而言,與總分包模式相同,合同結構簡單,組織協調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價和建設工期的控制。
(2)對聯合體而言,可以集中各成員單位在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克服單一公司力不能及的困難,不僅增強了競爭能力,同時也增強了抗風險能力。
4. 合作體承包模式
幾家公司自愿結成合作伙伴,成立一個合作體,以合作體的名義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意向合同(也稱基本合同)。達成協議后,各公司再分別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作體的統一計劃、指揮和協調下完成承包任務。其合同結構如圖4.2.4所示。
采用合作體承包模式的特點:
(1)業主的組織協調工作量小,但風險較大。
(2)各承包商之間既有合作的愿望,又不愿意組成聯合體。
(二)新型承發包模式
1. EPC承包模式
EPC承包是指一家總承包商或承包商聯合體對整個工程的設計(Engineering)、材料設備采購(Procurement)、工程施工(Construction)實行全面、全過程的“交鑰匙”承包。
采用EPC承包模式的特點:
(1)業主的組織協調工作量少,但合同管理難度大。但由于合同條款不易準確確定,容易造成較多的合同糾紛,因而合同管理的難度一般較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
(3)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一般均能做到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的相互搭接。
(4)對業主而言,選擇總承包商的范圍小,一般合同金額較高。
(5)對總承包商而言,責任重、風險大,需要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當然,獲得高額利潤的潛力也比較大。
2. CM承包模式
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承包模式是指由業主委托一家CM單位承擔項目管理工作,該CM單位以承包商的身份進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程設計活動,組織快速路徑(Fast-Track)的生產方式,使工程項目實現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
(1)CM承包模式的特點。
1)采用快速路徑法施工。
2)CM單位有代理型(Agency)和非代理型(Non-Agency)兩種。代理型的CM單位不負責工程分包的發包,與分包商的合同由業主直接簽訂。而非代理型的CM單位直接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
3)CM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代理型和非代理型的CM合同是有區別的。由于代理型合同是業主與分包商直接簽訂,所以采用簡單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而非代理型合同則采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加酬金的合同形式。
(2)CM承包模式在工程造價控制方面的價值。CM承包模式特別適用于那些實施周期長、工期要求緊迫的大型復雜建設工程。它在工程造價控制方面的價值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與施工總承包模式相比,采用CM承包模式時的合同價更具合理性。
2)CM單位不賺取總包與分包之間的差價。
3)應用價值工程方法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
4)GMP大大減少了業主在工程造價控制方面的風險。
3. Partnering模式
Partnering模式的主要特征:
(1)出于自愿。Partnering協議并不僅僅是業主與承包商雙方之間的協議,而需要工程建設參與各方共同簽署,包括業主、總承包商、主要的分包商、設計單位、咨詢單位、主要的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
(2)高層管理的參與。
(3)Partnering協議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在工程合同簽訂后,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經過討論協商后才會簽署Partnering協議。Partnering協議主要用來確定參與各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共同目標、任務分工和行為規范,它是工作小組的綱領性文件。
(4)信息的開放性。
值得指出的是,Partnering模式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模式,它通常需要與工程項目其他組織模式中的某一種結合使用,如總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CM承包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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