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與省、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今天我們要學習的內容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個或多個少數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實行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指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擁有廣泛的自治權。
1、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變通執行權: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權。
4、培養本民族干部的權利。
5、組織公安部隊權。
6、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7、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8、財政自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是一級財政,是國家財政的組成部分。
9、自主發展文化、教育、科技、醫藥衛生事業的權利。
以上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民族自治地方在具體的設置規定上,相當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稱為自治區,介于省與縣之間的稱為自治州,相當于縣的稱為自治縣或自治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