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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旅游業會計賬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核算
根據《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規定:對于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銷項稅稅額抵減"專欄;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稅額抵減)[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
主營業務成本[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二)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核算
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對于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
主營業務成本[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公式及稅率
旅游服務屬于生活服務業,在最新的營改增中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和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1+6%)×6%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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