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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到起征點的增值稅會計分錄
(1)每月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按照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計算計提的附加稅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3)季度末時,達到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建議轉到“營業外收入或其他收益”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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