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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存商品進項稅額轉出怎么做分錄
(1)發生需要轉出時:
借:庫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銷售費用) ;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2)月底進行結轉時:
借:應交稅法-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主要是出現在發生以下兩種情況:
(1)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
(2)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在建工程)、免稅項目或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等.
借:庫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銷售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補充:退貨不屬于進項稅額轉出,而是直接憑對方開過來的"銷項負數"發票直接沖減進項稅額,也就是:
借:庫存商品(紅字)
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進項稅額(紅字)
貸:銀行存款(紅字)
存貨報廢進項稅是否可以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是自然災害損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上述三種情形的資產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金可以不做轉出處理.對于財務上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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