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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基金計入什么科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這一規定表明,導致企業承擔殘保金繳納義務的原因是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沒有達到當地省級政府規定的標準.從這一角度而言,殘保金的受益人并不是本企業職工,不應成為本企業人工成本的組成部分.
2、根據上述文件第九條規定,殘保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保障金征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這一規定表明殘保金具有"準稅收"性質,因此在2016年5月后,根據財會[2016]22號文《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應轉入新設置的"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并在利潤表的同名項目中列報.但是,根據該文件的銜接規定及財政部會計司對該文件的官方解讀,該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不要求對前期已作出的會計處理和報表列報進行追溯調整.
即,企業對該事項的處理原則為:2016年4月及以前繳納的殘保金應計入管理費用(按享受減免及退回之后的凈額列入),2016年5月及以后則計入"稅金及附加",不要求追溯調整.
企業殘保金怎么計算的?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殘保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需要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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