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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暫估入賬的賬務處理
答:一般情況下,成本應以實際發生額予以確認;
如果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確實可靠地估計并計量的話,也可以在當月按估計值入賬;
譬如月末,在發票未到,貨物已到的情況下,應該暫估相關原材料或物資暫時入帳;
待下月初應將此分錄按暫估金額紅字沖回.
待發票到達后按實際發票列明金額處理.
暫估入賬的成本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對暫估人賬發生的成本,如果遵守原則,且納稅人不存在濫用暫估入賬少繳或不繳所得稅的情形,原則上可在稅前扣除.
實務中稅務較多運用的原則如下: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票已到達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證明暫估入賬真實性的其他原始憑證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納稅調整,否則應做納稅調整.
費用類暫估下月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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