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什么時候
最新規定,預收賬款已不作為建筑業的納稅依據。
建筑行業增值稅納稅依據一般以進度結算為準,根據結算開票納稅。
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的預征率為2%,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預征率為3%。
具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下:
1。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 有書面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的,以書面合同確定的日期當天。
3。 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服務完工的當天。
4。 對于發包方扣押的質保金等,如果未開具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以建筑企業實際收到質保金的當天。
建筑企業預收收入是否作為收入計繳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測量。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3、已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因此,建筑企業的預收收入應按上述規定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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