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
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處置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將要處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發生清理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
處置的收入
借:銀行存款等相關科目
貸:固定資產清理
清理凈損益:
如果是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如果是凈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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