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調計提折舊年限
中央空調的折舊年限是10年。
家用中央空調的全效性
從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分布多維度進行室內空氣的綜合調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已經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所以,中央空調屬第三條,應當為5年
另外:
如果在2008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需要變更,繼續按以前折舊年限提取,直到固定資產提足折舊為止。
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按新所得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提取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是按照物理耐用年限,即按固定資產經受物理磨損和自然磨損所能延續使用的時間確定的;后來逐漸又開始按照經濟耐用年限,即按固定資產在這種年限內單位時間如年、月,使用成本最低來確定折舊年限。
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時,主要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該項資產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2)該項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如設備使用中發生磨損、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蝕等;
(3)該項資產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技術的出現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場需求變化使產品過時等;
(4)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該項資產使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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