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業成本的會計處理是大家一直很關注的問題,很多小伙伴在工作中時常會遇到。在本文,比網校將針對展業成本的相關內容為大家做一個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簡介:稅務機關對某旅游公司進行風險應對時發現,該公司在代扣代繳2016年下半年個人代理人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上有誤,主要問題是對個人代理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按40%扣除了展業成本,少計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少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責令該公司進行納稅調整,補扣個人所得稅。
稅法分析: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從事代理業務和經紀業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傭金的單位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傭金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從2006年6月開始,對保險營銷員取得的傭金中的展業成本(暫定40%)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起,對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中的展業成本(暫定40%)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016年7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45號),對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相關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作出明確。公告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公告第七條規定,信用卡、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執行公告第二條有關展業成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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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業成本的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2020-03-11分類:注冊會計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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