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中級職稱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2022-02-24 10:56:18安陽中級職稱培訓機構,正保的郭建華、高志謙、達江講的都不錯。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1.情形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由投資人自行清算。
【注意】不能由債權人、繼承人、管理人等清算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強制清算: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鏈接】公司法中由債權人申請;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2.程序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鏈接】公司法: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
3.清償順序
(1)所欠 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注意】不同于合伙企業的清算,第一順位不是清算費用。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 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以上就是關于安陽中級職稱培訓機構的詳細介紹,更多與中級會計職稱培訓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比網校。

正保會計網校
環球網校
優路教育
高志謙:中級會計實務
郭建華:中級會計實務
魏紅元:中級會計實務
馮雅竹:中級會計實務
侯永斌:經濟法
張穩:經濟法
達江:財務管理
李斌:財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