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中級會計師培訓班
發布時間:2022-02-13 10:40:08駐馬店中級會計師培訓班,正保從事中級職稱培訓很多年了。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最高額抵押
抵押
(六)最高額抵押
1.定義: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雙限:時間限、金額限
【分析】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孰低
2.條件:
(1)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發生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
(2)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定,但設有最高限制額;
(3)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特定的;
(4)債權人僅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度內的優先受償權;
(5)最高抵押只需登記即可設置。
3.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鏈接】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債權的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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