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建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2022-03-24 12:05:42六安一建培訓機構,選擇培訓機構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
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1Z13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1Z00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是一種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特殊活動,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施工 條件以及從事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嚴格的管理和事前控制,對于規范建設 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 國家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Z10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 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制度是由國家授權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開工之前對其是否符合 法定的開工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允許其開工建設的法定制度。建立施工 許可制度,有利于保證建設工程的開工符合必要條件,避免不具備條件的建設工程盲目開 工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或導致國家財產的浪費,從而使建設工程在開工后能夠順利實施, 也便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和掌握所轄范圍內有關建設工程的數量、規模以及施工隊伍 等基本情況,依法進行指導和監督,保證建設工程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1Z13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一、申請延期的規定
《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二、核驗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建筑法》第10條規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三、重新辦理批準手續的規定
對于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建筑法》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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